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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邳州一派出所为阻受害人申诉拒绝提供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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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挥金如土
时间:
2019-12-16 09:01
标题:
邳州一派出所为阻受害人申诉拒绝提供司法鉴
<p>邳州一派出所为阻受害人申诉 拒绝提供司法鉴定书惹争议_河南</p>
<p>一起简单的人身损害鉴定,六年无谓奔波。5份伤情鉴定,难换邳州警方一纸刑事立案通知书。近日惊悉:邳州警方再出惊人之举:以自行委托的医院所做的第三次鉴定为定案依据,口头告知周坤生人身伤害案不予立案;同时拒绝为其提供这份鉴定结论,而是以一份鉴定结论通知书代替,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合法权利。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6年行政不作为的。</p>
<p>当事人陈述:三次鉴定唯有这份做为定案依据的不给复印内容</p>
<p>周坤生告诉,鲲鹏通讯社公开报道了这起简单人身损害案件拖了6年仍然没有结果的事件后,引起了邳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邳州市公安局曾专门指示经办单位尽快妥善处理此事。然而,事情过去了两个月后,经办单位所做的举动却令人难以理解:先是自行委托连云港某鉴定中心对周坤生的伤情做了第三次鉴定,然后依据这份伤情鉴定口头通知不予刑事立案。当周坤生请求知晓鉴定机构及内容时,公安机关却拒绝为其提供鉴定的复印件,而且拒绝出示该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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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不服的,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上一级有资质的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在周坤生这起人身伤害案件中,邳州警方先后委托过三次鉴定,第一次是2004年9月14日委托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轻伤鉴定;第二次是同年12月22日,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做出的轻微伤鉴定结论。第三次是委托连云港某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该份鉴定也成为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定案依据。但是,前两次的鉴定,公安机关都依法为当事人复印了鉴定结论,但这次却无论如何都不肯为周坤生出示这份鉴定,其行为前后矛盾,令人匪夷所思。</p>
<p>律师见证:两次前往均没有拿到最新的司法鉴定书</p>
<p>近日,周坤生致电本社,称邳州市官湖派出所通知他连云港某鉴定中心为其所做的第三次法医鉴定结论已经出来了,该鉴定认定周坤生“腰部L5两侧椎弓不连,与外伤无关”,所受的人身伤害程度为轻微伤,因此不能进行刑事立案。周坤生先后两次到派出所,但是均没能见到该份鉴定结论,也不清楚是哪家机构为其所做的鉴定。无奈之下,周坤生于2010年5月12日委托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禾嘉律师所指派张茂军、曹大银二位律师承办此案。</p>
<p>5月12日上午,代理律师到达邳州市公安局官湖派出所,见到官湖派出所所长陈少辉同志。代理律师提出:该案发生于2004年8月25日,至今已达6年之久,5份伤情鉴定结论中有4份鉴定意见为轻伤,请求立刑事案件,并要求给一份最新的伤情鉴定报告复印件。陈所长当即答复可以给伤情鉴定书复印件,无论立不立案都给一份书面说明,并称此案是该所指导员张洪肆同志具体办理,因张指导员去徐州了,要求律师第二天来该所。</p>
<p>次日上午,代理律师如约到达官湖派出所,该所陈所长和张指导员接待了他们。律师依据陈所长5月12日的承诺要求给伤情鉴定报告复印件,但二位负责同志以公安部刑事办案内部程序规定的只能向受害人告知结果,不能复印的规定,不同意复印。律师反复请求,均未能如愿。无奈之下只好抄录了《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公法鉴法临字(2010)036号]内容,同时代周坤生接收了官公鉴通字(2010)X1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知道了“腰部L5两侧椎弓不连,与本次外伤无关”的结果。</p>
<p>曹大银律师告诉,依照法律规定,不管公安机关是否决定立案,均应将案件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定案依据的司法鉴定,既是当事人获悉鉴定内容的书面明证,又是当事人提出异议,请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依据。没有这份鉴定结论,就无法保证法律赋予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权利,此行为直接导致丧失了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其次,当地公安机关对于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及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都给周坤生了,但这一次连法医鉴定结论都不给复印,前后矛盾,官湖派出所的这种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6年行政不作为的。</p>
<p>案件争鸣:六份鉴定,到底谁更权威?</p>
<p>在周坤生人身伤害案件中,共做了六份法医鉴定:分别是邳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所做的轻伤鉴定;徐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所做的轻微伤鉴定;江苏金盾司法鉴定所做的轻伤鉴定;北京盛唐医学司法鉴定所做的轻伤鉴定(并认定为十级伤残);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轻伤鉴定;连云港公安局物证鉴定科所做的轻微伤的鉴定结论。</p>
<p>根据邳州市人民医院病历及当时所拍摄的X光片显示,周坤生伤后腿部肿胀,他的腰椎受伤确系外伤所致,出院后拍的X光片显示其骨折部位有明显的自行愈合的现象,证明该骨折并非先天性或后天疲劳性骨折,且周坤生在部队服役15年,1999年转业,没有任何伤残记载。</p>
<p>为了不受公安干扰,周坤生通过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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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原公安大学校长翟建安法医教授、最高检察院法医庄洪胜教授;江苏省金盾司法鉴定所张赞宁法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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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义法医教授;北京盛唐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轻伤,并认定为十级伤残。这三家鉴定机构均是有合法资质,虽然不是邳州公安局委托的,但这三家鉴定机构在国内权威性很高,鉴定专家系国家顶尖专家。而连云港公安局2010年4月13日的鉴定周坤生没有到场,未进行询问和活体检查,更没有相关资料X片,因此惧怕承担,不敢给当事人复印也就在情理之中了。</p>
<p>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周坤生伤残等级为十级</p>
<p>据悉,目前邳州公安局已经决定撤案,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将撤案的正式文书送达受害人,以利于受害人想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或进一步采取措施,但是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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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以口头方式告知,显然妨碍了当事人进一步行使权利。而其拒绝为当事人复印司法鉴定结论的行为更是别有用心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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