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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强强 中亚 龙腾公司涉嫌联合诈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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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多名受害人要求追究责任追回房款

        我们十几名购房者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于2022年先后全款从龙腾公司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2号瑞安大厦强强北京国际商务酒店的十余套房屋,总金额高达2500万元,我们每个人都按合同交付了全款,王雪艳、岳小芥、贾庆林、郭友四人拿到房子入住,其余七人由秀玲、曹林成,王俊宸、范丽君、曹玉茹、妥秀珍、马海比至今连房子也没有拿到,已经入住近两年的四人不能过户,甚至于2024年11月中旬被产权人强强、中亚趁房主不在家,以与销售方龙腾公司及王峥解除合作为由,撬门换锁、强行断水断电将4家住户人员赶出家门,受害人多次拨打110、12345、12315等均未得到解决,去十八里店派出所报案不予立案,四家人至今仍漂泊在外无家可归,现在大家房也没有,钱也没了,一生积蓄被产权方强强、中亚和销售方龙腾及王峥设计的合同骗局洗劫一空,无家可归,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及生存权利,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购房时,在产权人强强及中亚提供的房间,北京龙腾博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售楼处张贴着产权方强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北京龙腾博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龙腾博远法人个人王峥开具的《房屋出售证明》,证明内容如下:  

        附件五-01:

        房屋出售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将本公司名下的位于东三环南路102号的房产共计9265.7平方米(共计48套,详见附件一)全部出售给北京龙腾博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峥(以下简称:龙腾博远公司),企业统一信用代玛:91110106MA0031BN4D。除龙腾博远公司依法有权进行出售以外,我公司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进行出售。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强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件已加盖公章)

        法 定 代 表人:

        2021年08月15日

        附件五-02,

        房屋出售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将本公司名下的位于东三环南路102号的房产共计2492.28平方米(共计42套,详见附件一)全部出售给北京龙腾博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峥(以下简称:龙腾博远公司),企业统一信用代 玛:91110106MA0031BN4D。除龙腾博远公司依法有权进行出售以外,我公司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进行出 售。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中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件已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2021年08月15日

        

        因为产权人的这两份房屋出售证明,我们基于对作为产权人强强公司和中亚公司的信任,才与产权人全权授权的销售方龙腾公司及王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缴纳了房款。交款后发现不能交房、过户,大家立即咨询法律人士称这种行为属于新型合同诈骗,利用合同套取资金,我们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但均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不予立案,让找法 院诉讼解决。

我们不得不向朝阳区法 院提起 诉讼,但法 院的判决结果令人大失所望,一审朝阳法 院、二审三中院均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销售方—空壳公司龙腾公司承担退还购房人房款责任,将一起合作的产权方强强及中亚以及实际侵吞我们1300万购房款的个人魏亚龙、胡晓旭、孟令晨等排除在外,不承担任何赔偿及退款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司法不公的错案!我们认为他们如果是真实四方合作卖房,我们买房人并无任何过错,他们应共同承担退款、过户责任,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内容从头到尾并未让我们知晓,不应让我们承担责任。

        目前起 诉人岳小芥、王俊宸三中院已做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曹林成、贾庆林、郭友一审判决,郭友已另诉,由秀玲已上诉三中院,王雪艳一审被迫撤诉,已向朝阳经侦报案,范丽君已向朝阳经侦报案,朝阳区经侦抓了犯罪嫌疑人王峥,但朝阳区检察院又把王峥取保候审了。

        

     任,强强公司没有义务配合龙腾公司交房、过户,称根据民事法律合同相对性原则,强强公司、中亚公司与我们购房人在内的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也没收到我们购房人在内受害人的合同款,收到的都是龙腾公司转的四方合同款,因此强强公司、中亚公司不对我们购房人在内受害人负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他们出示的四方合同中相关条款显示强强公司、中亚公司允许龙腾公司用卖房的房款(即我们购房人购房款)支付四方合同购房款。四方合同中还约定龙腾公司、王峥违约时,强强公司、中亚公司扣除合同总购房款10%(即28864284元)的定金后返还龙腾公司、王峥。在法 院向龙腾公司询问受害人购房款去向时,龙腾公司告知其共收到各受害人购房款2500万元左右,其中1300万元左右转给了强强公司(有支付凭证及双方对账单),300万左右用于装修案涉房屋,还有300万元左右支付给了中介公司,(龙腾公司自己支出未出示相关凭证,见在受害人由秀林案件一审判决),主审法官并未予以核实调取双方账目。

        后来我们了解,龙腾公司及王峥2020年即已经在北京因卖房骗取两人400多万,已经被法 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根本无力购买强强、中亚价值2.8亿的100套房子,他们四方为了共同套取被害人资金,强强公司、中亚国际公司故意给龙腾公司及王峥开具房屋出售证明,内容让购房人误以为龙腾公司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买房,故意隐瞒了他们之间还存有另外一份买卖合同的真相。后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均以合同相对性、购房人并未与强强公司、中亚公司签订合同等理由未理睬强强公司等四诈骗方在四方合同中即埋伏下对受害人的系列诈骗陷阱,并偏听偏信强强公司、中亚公司诡辩,判决龙腾公司承担与购房合同有关的全部责任,将获取受害人主要购房款的强强公司、中亚公司完全排除在外。进入执行阶段的受害人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告知龙腾公司账户里没有任何资产,完全无法执行。

        2024年12月9日,强强、中亚公司竟声称已解除了与龙腾公司之间的合同,要求所有通过龙腾公司购房的受害人搬出强强公司名下房屋,为达到逼迫受害人搬离所购房屋的目的,强强公司还一再采取换房屋锁芯、停水停电等各式违法行为将受害人强行赶出家门。我们要求强强、中亚公司退还其收到的购房款,强强、中亚公司继续声称其收到的是龙腾公司转交的四方协议里的合同款,不是我们购房人的购房款!

        我们在后续调查购房款去向时还发现,龙腾公司及王峥早在2020年前就出现在最高院失信人名单上,没有任何履约能力。强强公司、中亚公司、龙腾公司、王峥签订四方合同后,龙腾公司、王峥并未直接向强强公司、中亚公司给付过任何定金,也从未直接给合伙诈骗四方合同中约定共管账户汇款,反而是收到受害人购房款后,即刻按照强强公司、中亚公司负责人胡晓晴、魏亚龙等要求向胡晓旭、孟令晨、魏亚龙等个人账户多次转款达1300万。

        为了让龙腾公司销售成功,产权方强强、中亚不但为其开具房屋出售证明,他们甚至编造了一份虚假的买卖合同,因为四方合同中的附件五《房屋出售证明》显示为2021年8月15日,而他们向法 院提供的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却为2021年8月27日,这些资料足以证明四方合同签订的目的并不在于龙腾公司或王峥自身是否履行该四方合同,而在他们如何通过四方合同更好包装龙腾公司,共同做局骗取我们购房人的购房款,这份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买卖关系,故意将第三人设计进去骗钱。这种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巨额钱款,是明显的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四涉嫌诈骗人合谋以强强公司、中亚公司名下房产、车 库与龙腾公司、王峥签订四方合同,在四方合同中利用房屋出售证明这种欺骗性的文件及系列手段包装没有丝毫合同履行能力的龙腾公司,由龙腾公司出面与我们签署购房合同收取巨额购房款,并在诉讼中相互配合以所谓合法手段掠夺我们购房人2500万元进行分赃,双方各瓜分了一半购房款。四被举报人的犯罪行为致使我们这些人家中多年积蓄顷刻化为乌有,手中除了与龙腾公司之间的一纸合同及没有支付能力一份民事判决书外一无所有。我们认为:上述四被报案人之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四涉嫌诈骗方所有相关责任人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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