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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不满楼密密为4米楼间距状告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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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16:54: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p>郑州市民不满楼密密 为4米楼间距状告规划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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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开发商要建新楼,最近的一栋楼和郭先生的居民楼相隔9米。郑州市民郭先生认为,按照郑州市的相关规定,楼间距不应该小于13米。但开发商认为,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时日照时间累计大于2小时,目前的楼间距符合国标规定。此事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郭先生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简称“规划局”)告上法院,认为规划局未按程序公示,违规为开发商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求法院予以撤销。10月23日下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p>
<p>  □东方今报 沈春梅</p>
<p>  通讯员 陈鹏涛</p>
<p>  【市民】楼间距9米 小于规定的13米</p>
<p>   市民郭先生说,大学路政通路的一处商品房项目,与其居住的住宅楼相邻,该项目在2013年下半年开始施工。</p>
<p>  “项目中有一栋楼和我的住宅楼建筑规划的楼间距只有9米,违反了《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称《技术规定》)不小于13米的规定。”郭先生诉称,开发商之所以施工,是因为规划局在2013年12月31日为开发商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
<p>  郭先生认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上述《技术规定》的标准,致其权益受到侵害,将规划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下发的规划许可证。</p>
<p>  【规划局】大寒日日照累计大于2小时</p>
<p>   庭审中,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出庭。</p>
<p>  规划局辩称,开发商提交了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北京白癜风手术费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总平面图、航测图等所需要的资料,规划局认为该建设项目符合规划,依法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
<p>  规划局称,对于楼间距问题,《日照分析报告书》显示,按照国家标准,大寒日时郭先生所住的居民楼日照时间累计大于2小时,即视为间距符合国家标准。</p>
<p>  【判决】一审 市民郭先生败诉</p>
<p>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查明,郭先生所住的居民楼和拟建的1号楼A住宅楼相邻,两楼之间的间距一处为9米,一处为9.09米。</p>
<p>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住宅侧面间距,高层与各种多层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楼间距“不宜小于13米”的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p>
<p>  法院认为,开发商提供了审批所需要的各项资料,规划局依法颁发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批前公示,原告认为规划中有关楼间距的规定违规,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郭先生败诉。一审法院表示,如果郭先生认为拟建项目影响了其北京那家医院治疗白癜风好啊采光、通风等权利,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p>
<p>  一审宣判后,郭先生不服上诉。</p>
<p>  二审</p>
<p>   楼间距多少是辩论焦点</p>
<p>   昨天下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民郭先生提出,《日照分析报告书》是没有效力的,做出该分析报告的是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做出报告的时间是2013年10月,而该研究院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至2008年5月29日,做出分析报告时研究院的资质已经失效。</p>
<p>  郭先生还称,在建项目与他居住的楼的楼间距不应该小于13米。</p>
<p>  “原告住的楼房是紧挨着地界建的,应该退出地界。”开发商称,《技术规定》是规划局的下属机构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照的范畴,并且与国标规定的“不宜小于13米”冲突。</p>
<p>  “不宜小于13米是指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特殊情况下可以。”开发商称,如果施工对郭先生造成了损害,郭先生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已达到调解的目的。</p>
<p>  规划局认为,《日照分析报告书》合法有效。</p>
<p>  本案将择日宣判。(东方今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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