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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银消费金融非法集资宣传月 为大众带来非法集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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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0 07:46: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提高广大社会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北银消费值此非法集资宣传月期间,特地为大家开展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
  

  北银消费值此非法集资宣传月期间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答: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因参与非法集资而受到的损失法律保护吗?是否可以要求政府买单?

  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五、在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做业务员)有风险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银消费非法集资宣传月 为大众带来非法集资知识

  六、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北银消费希望能够通过此次宣传活动

  北银消费希望能够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各行业工作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也提高了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为全社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营造出良好氛围。北银消费未来还将以积极践行服务民生、惠及百姓的普惠金融理念,将金融与普及大众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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