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导读: 为了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给经济搭台” ,就成了官员政绩考核,升迁指标。能够使投资商项目与资金落地,招商单位便给投资者必要的承诺。泰州海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园区)招商森托尔机器人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时(香港斯托尔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皆统称:斯托尔公司) 合同条款约定:该地块招拍挂上市后,甲方将项目地块招拍挂成交价与基数5万/亩的差额部分提前支付给乙方,保障乙方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若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参加拍挂,或竟得土地后无法获得土地,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泰州园区招商引资承诺未能如约兑现,选择趋利,损害斯托尔公司的投资利益,造成一地多买。因此,斯托尔公司近十年十多次行政诉讼泰州园区,江苏两级法院均以不在审理范围给予驳回。国家高法指令泰州中院再审,斯托尔公司申请异地审理泰州中院不予采纳,投资商数千万投资面临钱地两空。泰州招商引资何以要“招伤”投资商。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张恒源报道。
艰辛的维权
2013年9月香港斯托尔公司与江苏泰州园区签订了《海陵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招商合同书》。为了进一步规范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当年12月香港斯托尔公司与泰州园区签订《补充协议书》;2014年12月斯托尔公司完成土地摘牌。斯托尔公司与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会议室签订了土地《成交确认书》。
根据约定斯托尔公司与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项下的出让土地宗地编号为泰海挂【2014】6-1号,宗地总面积58028平方米,宗地位于海陵工业园区泰盛路西侧,济川路北侧,宗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 2060000元,土地出让保证金4020000元。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并对摘牌宗地进行平整与基础建设。
2015年6月17日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斯托尔公司发出[2015]苏众律第 51号律师函,通知要求斯托尔公司尽快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如逾期斯托尔公司已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同年6月23日斯托尔公司向园区发出《函》告,要求园区履行合同约定,尽快将项目地块招拍挂成交价基数5万元/亩给付斯托尔公司,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6月24日斯托尔公司向泰州市国土局作出《回复函》,请求国土局与园区沟通,让园区将招商引资招拍挂成交价基数5万元/亩给付斯托尔公司尽快落实,斯托尔公司将履行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园区并未按照项目招商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土地出让金。
2015年5月18日斯托尔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泰州市人民政府辖下的海陵区人民政府、海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将三单位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泰州市政府、海陵区政府、海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立即履行招商引资协议;海陵工业园区管委会支付土地差价款 1625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5年10月2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予以驳回的裁定。斯托尔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2015)作出苏行终字第00736号行政裁定,驳回斯托尔公司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斯托尔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2017年11月24日作出 (2017)最高法行申 218 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撤销了江苏省、泰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指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016年10月9日斯托尔公司以请求判令被告泰州国土局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2016]苏众律函第 03007 号通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行为违法,判令继续履行合同。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2016年12 月海陵法院以法不溯及既往,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作出不予支持斯托尔公司一审诉求的(2016)苏1202行初216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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