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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告女配合诈骗公司上亿财产,伪鉴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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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6 22:1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家住郑州的孙先生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媒体投诉,为自己维权,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控告人周宁勤、周羲之、杨春菊、刘正普、段国帅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涉嫌合同诈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侵占、职务侵占、虚假诉讼、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刑事责任,下面叙述事件详细始末。




  1991年,孙国伟和周宁勤结婚,但因看到妻子和自己的弟弟周宁强在同一个被窝里而产生隔阂,随后夫妻矛盾时有发生并不断升级,2001年7月,孙国伟为经营“铭康机电市场”成立了郑州铭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孙国伟任法定代表人并占80%股权,孙元杰(孙国伟侄子)占20%股权。铭康公司以4.35万元/亩的价格获得中牟县白沙镇近200亩土地。征地成功后,因为事务繁忙,孙国伟不计前嫌让妻子周宁勤帮忙打理后勤与财务,2004年7月,为方便周宁勤工作,孙国伟把自己法定代表人和名下80%的股权变更到周宁勤名下。所购项目开始施工后,面对庞大的施工、建设、招商等问题,孙国伟不得不吃住在中牟县白沙镇市场工地,周宁勤住在父母家里以便兼顾公司工作和孩子学习。为此,孙国伟、周宁勤把铭康公司及孙国伟名下其他公司证照、印章等都存放在周宁勤的父亲周曦之和母亲杨春菊手中,谁知周宁勤却心怀鬼胎,利用假授权对孙国伟及其资产开始了用心险恶的抄底行动。



  2005年7月15日,周宁勤伙同其父母通过伪造签字等行为,将铭康公司原孙元杰所持20%股权过户给其父周曦之,又将其所持孙国伟的股权中的25%股权转给其母杨春菊。2011年9月28日,郑州市工商局以“铭康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主要事实”作出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定撤销铭康公司于2004年7月7日和2005年7月15日的公司变更登记,但周宁勤一家三人不顾其非法股权即将被撤销的事实,于2011年10月20日,操控铭康公司向工商局提出申请,拟将公司股权再由周宁勤、周曦之、杨春菊变更登记为刘正普、段国帅,法定代表人由周宁勤变更登记为刘正普,此时周宁勤、周曦之、杨春菊完成对盗取和侵占股权的转卖,并牟取了不正当利益。




  2011年11月18日,市工商局作出郑工商处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铭康公司变更登记。2012年5月24日,牟工商行处[2012]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同时决定撤销铭康公司变更登记,但中牟县工商局却迟迟不恢复孙国伟、孙元杰原始股东、法人及换发营业执照,直至2012年6月6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过户至周曦之名下。2012年6月7日,中牟县工商局才恢复孙国伟、孙元杰为铭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换发了营业执照。




  在经历8年多后,孙国伟、孙元杰几经周折方才重新追回自己合法拥有的股权,周宁勤等三人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机关和法院认定并纠正,但其三人和刘正普、段国帅非法占有孙国伟、孙元杰股权和操控铭康公司期间,铭康公司经营收益和全部资产“不翼而飞”,给二控告人造成巨大利益损失!


  周宁勤伙同其父母周曦之、杨春菊恶意串通,伪造《协议书》及收据,以虚假诉讼方式非法将铭康公司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全部收益转移给周羲之名下。

  2011年4月13日,周曦之背离客观事实,依据所谓的2004年8月18日《协议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其一家三口控制的铭康公司,要求铭康公司将名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过户至其名下,并请求铭康公司偿还代收市场物业租金50万元和违约金10万元。这时一家三口苦心经营的“惊天阴谋”,终于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大白于天下。

  此案件中犯罪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犯罪嫌疑人涉嫌多项刑事犯罪,但公安多次不予立案,竟然违反司法鉴定规范连续两次签发伪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结论截然相反,至今未回复立案,严重违背教育整顿的中央精神。

  证据详见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复核通知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结论,微信聊天截图。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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