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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遗嘱漏洞百出,投诉无门疑司法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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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6 04:48: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北省衡水市市民张某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继任妻子与二人小儿子向法院出具了一份遗嘱公证书要求继承其所有遗产。张某与第一任妻子的女儿看到该公证书后认为有问题,便通过法院调取了该公证书的公证档案,并聘请了专业律师进行审查,发现这份公证书漏洞百出,严重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和《遗嘱公证细则》。

  按照《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公证遗嘱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公证形式订立的,有关订立程序和形式都由法律规定的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来定立。那么张某的这份公证遗嘱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时间回到2011年,张某因脑干出血住院,经过近3个月的治疗,张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丧失了行动能力和语言能力。2012年5月,按照保险理赔要求,张某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瘫痪”和“完全运动性失语”。然而,在2012年8月,张某忽然“开口讲话”要求定立遗嘱并进行公证。遗嘱由张某口述,周某代书,并由衡水市景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出具了编号为“(2012)景证民字***号”的公证书。

  然而,该公证书除了神奇的“口述”之外,还存在诸多可疑之处:第一,办理该公证的工作人员存疑。按照《公正程序规则》和《遗嘱公正细则》的规定,办理遗嘱公证通常需两人在场。但该公证书的证词中只出现一位公证人员,作为重要证明材料的现场的工作照片中甚至连一位公证人员都没有出现。第二,未能真实记录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上文已经介绍了张某因病自2011年起便丧失了与外界正常沟通的能力(包括不能书写自己的名字),而谈话笔录中却记录“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行为能力良好”,甚至没有记录不能书写的原因。办理公证时请的三位见证人(含周某)均与遗嘱受益人存在亲属关系,也只有这三位见证人能证明立遗嘱人具备语言能力。第三,谈话笔录自相矛盾。谈话笔录中在“记录人”处签名的笔迹与书写谈话笔录正文的笔迹明显不同,到底是谁书写了谈话笔录呢?谈话笔录中记录遗嘱“不是个人写的,我说有周某代书”,可是代书原稿甚至复印件自始至终也未曾出现过。如果遗嘱是公证人员代为拟定,那么谈话笔录中也没有相关说明,遗嘱到底是哪里来的呢?第四,缺乏录音录像资料。立遗嘱人因脑干出血导致失语,根据景县司法局的说法,在2012年8月其语言能力也只是“有一定的表达能力”。根据《公正遗嘱细则》,张某属于“危重伤病人”(因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影响其思维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伤病人),应当录音录像。第五,未提取遗嘱人全部指纹。这份公证遗嘱,从公证申请表到遗嘱再到谈话笔录,所有的签名均由周某代替,但是公证员没有根据《公正遗嘱细则》的规定提取立遗嘱人全部指纹信息并存档。第六,天价公证收费。2012年河北省遗嘱公证的收费标准为300元,而该公证收费高达2000元,溢价接近7倍,且没有开具正规票据。景县公证处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了收费,钱又去哪里了?

  对于这份漏洞百出的公证书,衡水市司法局却“条理清晰”地给出了令人惊诧的解释说明:首先,现场工作照片清晰显示有两位公证员和三位见证人在场(然而这张所谓的照片,压根没有收录在公证档案中,司法局的同志是从何种渠道获得?);其次,遗嘱人“精神可,神清”,且有三位现场见证人作证其意识清晰(精神可不代表能说话呀!典型的答非所问,为什么不直接回答?);第三,记录人员笔迹的问题不影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什么真正书写谈话笔录的人不签字?签字的到底是谁?);第四,遗嘱虽是机打的,但有立遗嘱人的手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到底是不是周某代书的?机打遗嘱谁准备的?司法局也不知道“代书”的法律定义吗?);第五,录音录像不是遗嘱生效必备条件(对“危重伤”的规定视而不见);最后,办理公证与缴费时间无关(对公证收费标准和发票问题只字不提)。

  景县司法局则是把公证和遗嘱进行概念混淆,称不能因为违反《遗嘱公证细则》,让遗嘱不能执行。对于违反《遗嘱公证细则》的公证是否有效,闭口不谈。

  事实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五种撤销公证的情形,“违反程序规定、缺少必要手续”就在其中。据此,张某的女儿多次与景县司法局、衡水市司法局交涉,也向纪监、信访等部门反映,但是得到的都是同一个答复“没有问题”。经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沟通,张某的女儿了解到,不管通过何种渠道反映公证的问题,最后都会交给衡水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科的科长田某处理,当地流行“田科长看不到问题就永远没有问题”的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相信法律的天平终会还社会一个公正,田某的手虽然大,也遮不住法律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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