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如实反映涉嫌套路贷下的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威海迪尚典当有限公司、威海同德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人海阳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华乐置业与涉案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诉人),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玉珂。申诉人是烟台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多年来履行兼并协议共安置和解决了523名老职工的就业、各项补偿,特别是贴补7000余万元为261名职工解决安居乐业,并累计纳税6000万元。
2.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威海迪尚典当有限公司(下称迪尚典当),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97号3楼,法定代表人赵允平(该公司于2021年注销)。
3.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威海同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威海同德),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97号,法定代表人王健坤。
4.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关联人海阳市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阳鑫源),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新兴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勇。
以上威海同德股东赵允平不仅是迪尚典当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主要以高利放贷的公司,威海同德的主要股东均是从银行离职的行长、信贷科长,另是借用海阳鑫源工程资质及实际操控涉案工程的行为人(证据1)。
涉案的基本事实
威海同德在2009年与申诉人签订了开发“华乐家园”项目合作协议后(证据2),其有目的地要求引入海阳鑫源承包合作项目约5400余万元(证据3)的工程施工,约定工程款只能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与申诉人结算。2011年5月27日,威海同德高利出借给申诉人2265万元。2012年12月前申诉人已还其本息2355万元,仅剩余705.85万元本金(证据4)。2013年1月间,威海同德又引入迪尚典当向申诉人出借2300万元(证据5)。至此,开启了通过虚假诉讼侵占申诉人钱款的序幕。
1.捏造事实及虚假诉讼
2015年3月,迪尚典当突然诉前查封了申诉人市值2.2亿元的338套预售商品房(证据6),要求申诉人进行对账并在2015年5月20日签订了三份《对账协议》(证据7)。为日后达到其侵占申诉人钱款成就了诉讼条件。对账时,因为申诉人不知他们三方共同隐瞒了在2013年4月25日将申诉人支付的3200万工程款进行了转移支配(证据8),故误认为2300万元本金及705.85万元本金还存在,致申诉人错误地签订了三份《对账协议》。而事实应是在当时转移支配后偿还的就是所有本金,是迪尚典当、威海同德捏造申诉人违约提起的民事诉讼。迪尚典当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至2015年1月28日仅收到申诉人支付的111万元利息”(证据9),实际上通过《对账协议》记载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31日已抵顶了1851万元,只不过是抵顶的虚增利息1740.9万元、597.15万元。所以说这是一个虚假的陈述。
2.威海同德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
威海同德操控海阳鑫源凭《对账协议》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发了(2018)鲁0602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0),现已执行了案款249万余元。诉期内,2020年5月间,威海同德为海阳鑫源诉讼案胜诉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一份《证据》(见证据8),这份《证据》自认其在2013年4月25日从海阳鑫源挪收到了3200万元并由其分别进行了支配。由于申诉人当时支付的工程款从未委托海阳鑫源进行转移代付(证据11),故申诉人不知威海同德在2013年4月25日就已经占有这单笔3200万。对应2015年5月20日《对账协议》中约定明确是优先抵顶申诉人的债务本息。所谓虚假是威海同德证明这笔3200万元款项是用于2011年5月27日至2013年3月间出借给申诉人2265万元的本息(见证据8,见证据4),明明知道这笔借款在2012年12月前已还2355万元,且在对账中载明仅剩本金705.85万元。而威海同德处于一是当时二审法院要求其举证不能则不利的情况下,二是要回避实际偿还的是迪尚典当本金2300万及其705.85万元本金债权已灭失的事实,张冠李戴地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但从另一方面又自证了其在2013年4月25日就已经收到了申诉人3200万元的事实(2015年5月20日对账中进行了实际抵顶)。申诉人通过2020年5月威海同德的自证发现后,开始了再审等法律救助的努力至今未果(证据12、13、14、15)。
3.迪尚典当、威海同德利用虚假诉讼侵占了申诉人的钱款
2015年6月2日,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的威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见证据9),迪尚典当申请该院执行了申诉人3619.5万元(证据16)。2017年,威海同德利用以上《对账协议》通过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制发的(2017)鲁0602民初1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了案款219.25万元及虚增利息597.15万元(证据17)。
4.2023年,申诉人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证据18)。佐证了迪尚典当与威海同德涉嫌套路贷下的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并给申诉人造成了实际损失4435.9万余元(不含利息损失)。
申诉人的诉求
1.请求责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5)威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2020)鲁民申1139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责令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撤销(2017)鲁0602民初100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2019)鲁06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根据事实和证据将涉本信访申诉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办,追回申诉人的钱款及利息损失。
(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珂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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